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上海闵行出口加工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 【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 • 【公布日期】2003.11.26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03.11.26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上海闵行出口加工区招商引 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上海闵行出口加工区已经国务院验收通过,出口加工区的正式建成,给奉贤外
向型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必须牢牢把握,倍加珍惜,使之 早日成为本区外贸出口的主战场。为调动全区的积极性,推进上海闵行出口加工区 引进项目的速度,特制定如下若干意见。
一、建立上海闵行出口加工区招商引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出口加工区招商 引资工作;
二、鼓励各镇及开发区为加工区引进项目,并给予特殊奖励政策: 1、引进项目的各项指标统计归入项目引进单位; 2、招商引资的考核奖励属项目引进单位,并列入年度考核奖励; 3、引进项目的土地价格由出口加工区按项目情况确定,实现的地价总额按 3% 奖励给项目引进单位; 4、引进项目正式投产后,留区政府的财政收入实行出口加工区与各镇(开发
区)2:8 分成,80%归项目引进单位,20%归出口加工区作管理费用。 三、引进项目的基本条件: 1、产业选择:以电子通讯设备、光机电、精密机械为主的出口加工型企业; 2、投入规模: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投入每亩达到 20 万美元以上,内资企业固定
资产投入每亩达到 150 万元以上。 四、项目引进后,由出口加工区负责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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