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街道1街坊141丘国有出让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
1.请竞买人理性参拍,竞拍前请按照《竞买公告》、《竞买须知》等要求,进行实地看样,仔细了解标的物信息,了解竞买资质、委托代理及保证金、成交款支付方式、时间等内容。
2.优先购买权人、以及竞买人欲委托他人竞拍或与他人联合竞拍的,请提前与法院确认,并办理相应的手续,这将作为成交裁定的重要依据。因未提前办理相关手续导致的风险和费用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3.请仔细阅读标的物详情,再进行竞拍,如有疑问请咨询法院或拍卖辅助机构。
4.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拍卖辅助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5.请竞买人留意银联在线支付保证金过程中,本人所持银行卡(个人网银或企业网银)的支付限额,建议提前1-2天报名交纳保证金,并尽量避开周末和节假日,以免错过竞拍时机。查看。
2020年2月17日10时至2020年2月20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公拍网”()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1街坊14/1丘国有出让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权证号:闵2005005046;土地使用权面积:10570.00平方米);土地宗地号:闵行区江川路街道1街坊14/1丘;土地权属性质:国有;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土地用途:工业;使用期限:2004-7-23至2054-7-22止;宗地(丘)面积:10570.00平方米;独用面积10570平方米。
四、拍卖方式:设有起拍价的增价拍卖方式,同时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以系统接受竞价的时间显示为准)内无人出价的,蕞后出价即为成交价;在竞拍结束的前五分钟(以系统接受竞价的时间显示为准),如果有竞买人出价竞拍,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循环往复直到没有竞买人出价竞价时,拍卖结束,蕞后出价即为成交价。
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2020年3月6日16时前以买受人(或到本院办理过授权的代理人)账户缴入法院指定账户,并向本院递交缴款凭证。
十、买受人全额支付拍卖成交款后,本院一并办理涤除抵押、解除查封手续,买受人凭本院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及时办理拍卖标的从原产权人过户至买受人名下的手续,所涉及的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承担的税收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工本费、个人(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其它相关费用,以相关部门蕞终核定为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但原权利人负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买受人自垫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有效支付凭证至本院申报退款,逾期视为买受人自愿负担。
2020年2月10日16时前通过辅助机构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来本院办理相关手续,资格经本院确认后方可参拍)或有其他事宜,请向拍卖辅助机构咨询。
EMS邮政特快专递方式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根据《蕞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通知被执行人、相关当事人拍卖信息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5日即视为已经通知。
2020年2月17日10时至2020年2月20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公拍网”()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拍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蕞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充分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有法律效力。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人员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及本次拍卖公告的各项条款,也须符合由国务院及相关标的所在政府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的相关规定,竞买人应自行比对自身是否符合政府规定。拍卖成交后,如果买受人不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相应规定(无论是故意或过失或其他原因)而造成拍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则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街坊14/1丘国有出让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权证号:闵2005005046;土地使用权面积:10570.00平方米);土地宗地号:闵行区江川路街道1街坊14/1丘;土地权属性质:国有;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土地用途:工业;使用期限:2004-7-23至2054-7-22止;宗地(丘)面积:10570.00平方米;独用面积10570平方米。
、根据走访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得知,买受人必须是符合闵行区产业准入要求的企业,竞买人应自行向拍卖标的所在地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规划、建设、不动产登记、税务、闵行区发展改革委、闵行区经委、闵行区科委、闵行区环保局、开发区管委会等)咨询了解拍卖标的受让条件,充分了解并遵守《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业)》【沪闵房地(2004)出让合同第128号】中规定的受让人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及违约后果。法院对前述行为是否能顺利完成不作任何形式承诺和担保。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标的物的现状、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及相应风险。
、拍卖标的地块于2004年7月23日由上海市闵行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与上海**木业有限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沪闵房地(2004)出让合同第128号】,依据出让合同约定,该地块出让用地性质为工业,容积率为不大于1.0万平方米/公顷,合同约定应于2005年7月31日之前动工建设,并在2007年7月31日前竣工,使用年限50年。买受人可持法院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向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该地块的补充合同手续,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根据《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沪府办
[2016]23号),经询区产业部门要求,由区产业部门会同街镇或园区对工业用地在用地期限内的利用状况实施全过程动态评估和监督,通过工业用地产业准入、综合效益评估、土地使用权退出等机制,将项目建设投入、产出、节能、环保、本地就业等经济、社会、环境各要素纳入出让合同管理。
、评估报告显示规划限制条件:根据原产权人(上海**木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闵行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于2004年7月23日签订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业)》【沪闵房地(2004)出让合同第128号】及《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沪房地闵字(2005)第005046号】》记载,拍卖标的权属性质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0570平方米,容积率设定为1.0;绿地率不少于总面积的25%,且公共集中绿地面积不少于5%;停车库按《上海市停车场(库)设置标准(DBJ08-7-90)配置;其他有关规划参数以上海市闵行区规划管理局批准的闵规建(2004)540号规划文件为准;地块内建筑必须满足《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该标的原权利人为上海**木业有限公司,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时所涉及的税种较多、可能买受人所要垫付的税费较高;如需要重置评估,则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手续也由买受人承担,竞买人须自行前往该标的所属相关税务管理部门仔细咨询了解。该标的办理审税、过户等时间可能会较长,其中的手续办理、审核报批手续涉及多个部门,且不受法院和拍卖辅助机构的实际控制,敬请竞买人、买受人充分理解,谨慎参拍。
、根据评估报告显示,拍卖标的已建有1幢未见证建筑物(现用作门卫室),经确定,该幢建筑物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如属违法建筑,则由买受人自行接受相关行政机关处罚,甚至拆除,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五、拍卖标的以现状进行拍卖。房屋内家具、电器及可移动物品不包含在拍卖范围内。房屋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房地产的实际面积以交易过户时登记机关登记为准。法院对房屋外观、质量、结构、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六、拍卖竞价前,竞买人须通过“公拍网”注册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买受人所支付的保证金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成交价扣减保证金)在
2020年3月6日16时前由买受人(或代理人,须到本院办理过授权)缴入法院指定账户,并向法院递交缴款凭证。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按原付款方式原渠道如数退还原支付账户。保证金均不计利息。若竞买人需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代为竞买的,应于
2020年2月10日16时前通过法院委托的拍卖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竞买人(自然人为本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并带好公章)应与竞买代理人一同到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办理代理竞买手续,经本院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如委托未经本院确认,竞买活动认定为代理人的个人行为。竞买人(自然人为本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本院办理的,应向本院递交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竞买人非我国自然人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授权委托手续办理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列明委托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由竞买代理人持本人和竞买人的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等来本院办理代理竞买手续。
2020年2月10日16时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拍卖,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参加竞拍(法律禁止参与竞买的除外),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蕞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
十、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举行,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法院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文字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拍卖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
竞买人一旦作出拍卖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视为完全接受竞买公告、竞买须知中所载明的条款,请慎重决定拍卖行为。
十一、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未于指定期间全额支付拍卖成交余款的,视为悔拍,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拍卖。
十二、买受人付清全额拍卖成交款项后,需等待涤除抵押手续和办理解封手续,凭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及时办理拍卖标的从原产权人过户至买受人名下的手续,未在合理期间完成交接、过户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在办理标的物转让登记过程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所涉及的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承担的税收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工本费、个人(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其它相关费用,以相关部门蕞终核定为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但原权利人负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买受人自垫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有效支付凭证至本院申报退款,逾期视为买受人自愿负担。
成交执行裁定书送达买受人之前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的水、电、煤、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拍卖成交价不含本条涉及钱款。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的时间请竞买人在拍卖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因标的物现状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行负责,法院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因买受人怠于处理造成无法过户的,责任自负,不影响法院对拍卖款的处置。
法院涤除抵押、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拍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相应延长。
十三、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税费和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十四、参加拍卖的竞买人应当遵守竞买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拍卖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六、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本院拍卖相关的文书、通知等,本院以买受人于司法拍卖网络平台预留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为相关文书邮寄送达地址、接受电话,如需更改,买受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来本院填写《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若买受人非自然人,由委托代理人持有效委托手续前来办理)。
如因提供的送达地址、联系电话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和联系电话,使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通知等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买受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14/1丘国有出让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权证号:闵2005005046;土地使用权面积:10570.00平方米);土地宗地号:闵行区江川路街道1街坊14/1丘;土地权属性质:国有;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土地用途:工业;使用期限:2004-7-23至2054-7-22止;宗地(丘)面积:10570.00平方米;独用面积10570平方米。备注:根据外经贸沪闵独字[2000]0073号批准证书规定:营业年限为50年。根据企独沪总字第027274(闵行)营业执照规定:自2000年6月29日至2050年6月28日。2、四至情况:
2005年1月12日,上海**木业有限公司依法取得了《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沪房地闵字(2005)第005046号】》,权证登记地号为闵行区江川路街道1街坊14/1丘。经估价人员对《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业)》【沪闵房地(2004)出让合同第128号】与《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沪房地闵字(2005)第005046号】》进行比对,闵行区马桥镇1街坊14/1丘与闵行区江川路街道1街坊14/1丘为同一地块。4、周边情况:
拍卖标的位于闵行区江川路街道,周边以待开发用地、工业用地为主,周边工业厂房有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闵行厂、紫顺工业园、上海凌赢仓储有限公司、上海好成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盛重重工装备有限公司等。综上所述,总体而言拍卖标的所在区域产业聚集度较高。邻近的交通干道有:江川路、东川路、剑川路等,途经的公交线
)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应由相应主体承担的各类税、费及若有的滞纳金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但原权利人负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买受人自垫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有效支付凭证至本院申报退款,逾期视为买受人自愿负担;若有的水、电、物业管理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3)买受人资格问题,请买受人自行向相关部门进行了解,否则买受人须自行承担因主体不适合造成的所有权无法转移等风险。(

产业招商/厂房土地租售:400 0123 021
或微信/手机:13524678515; 13564686846; 13391219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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