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登记争议的处理
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215号置业大厦7楼(莘庄地铁北广场,闵行区人民法院旁)
吴宇律师, 吴宇律师,男,出生于1974年,重点大学法学硕士,7年法律专业学习,1999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经济合同法律事务部部长;《东方大律师》节目组“嘉宾律师”、 “合同法律实务研究”课题组委员、中华全国和上海市法学会会员、律师协会会员,四川及重庆在沪企业协会、爱阔特(上海)清洗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永裕塑胶有限公司、上海郎特汽车净化器有限公司等数十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上海企业法律顾问网(更多介绍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意见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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