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信息公开-重点工作
号)已经区政府印发。根据该实施意见,区财政局、区金融办会同区经委制定了《闵行区关于促进金融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操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闵行区关于促进金融产业发展实施意见》(闵府规发〔2018〕2号),特制订本操作细则。
(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结算中心、投资公司、管理公司、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等总部型机构
按照《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17〕9号)、《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商外资〔2018〕190号)要求,执行区级配套部分,给予一定的开办资助、购建租房资助、运营奖励和提升能级资助。如遇国家、上海市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5)房产证复印件(原件验证),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原件验证),房屋建设或购买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6)《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要求的申请提交材料;
具有全国性或区域性金融产品销售、结算、投资运营等职能,在管理区域内投资或授权管理企业不少于3个,年纳税总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符合闵行区内资企业总部认定标准,经闵行区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联席会议认定的内资金融类企业总部或总部类机构,给予以下扶持:
(1)开办资助。以投资性金融类企业形式设立国内总部,且员工人数10人及以上,给予300万元开办资助,自2018年1月1日后注册或迁入本区的下一年度起,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发放。
(2)购建租房资助。经认定的内资金融类企业总部或总部类机构,员工人数10人以上,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8元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资助;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租房资助的同等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拨付。
(3)运营奖励。经认定为内资金融类企业总部或总部类机构,且自认定年度起营业额首次超过10亿元,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运营奖励,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发放。
(5)房产证复印件(原件验证),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原件验证),房屋建设或购买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新注册引进的财务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等投资类金融企业,以及私募股权投资(PE)、风险投资(VC)在内的外资金融企业或其设立的独资分支机构。按注册资本规模,并根据企业对区域经济综合贡献度,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拨付,蕞高不超过500万元。
(1)当年度纳税额达到5亿元及以上,且同年度区级实得财力部分达到1.5亿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当年度纳税额达到3亿元及以上,且同年度区级实得财力部分达到1亿元以上的,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当年度纳税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且同年度区级实得财力部分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当年度纳税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且同年度区级实得财力部分达到1500万元以上的,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当年度纳税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且同年度区级实得财力部分达到6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龙头企业在本区租赁或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参照以上龙头企业当年度区本级实际贡献标准给予购租补贴。
(1)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8元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资助,补贴总额蕞高不超过200万元;
(2)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租房补贴的同等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拨付。
4.房产证复印件(原件验证),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原件验证),房屋建设或购买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注册在本区,经市金融办批复同意正式开业且营业满一年的小额贷款公司,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金额30万元。
经营状况良好,综合评价合格,并经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认可的注册在本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对其上年度用于信息化建设、职工培训、房租补贴、设备购置、法律咨询等专项支出,按企业上年度区本级实得财力的50%形成专项扶持资金,根据市金融办对小额贷款现场检查评定类别给予相应补贴。
小额贷款公司向注册在本区的科技创新、文化创意、“三农”等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利率低于10%(含)的,按照市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评定类别给予蕞高不超过贷款利率50%的利息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区本级实得财力的50%。如贷款发生逾期或代偿等情况,不予补贴。
根据本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等次,实施分级扶持:被评级为A级(或头部类)的,按政策标准的100%给予扶持;被评为B级(或第二类)的,按政策标准的80%给予扶持;被评为C级(或第三类)的,按政策标准的50%给予扶持;被评为D级(或第四类)的,不予政策扶持。
按照《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本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6〕32号)要求,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申报开办扶持、租房扶持、增资补贴、专项扶持和人才奖励等政策扶持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数据审核。如遇国家、上海市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经主管部门批准、注册在本区,实缴资本2亿元(含)以上,年纳税总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融资租赁公司,根据企业当年的营业额及利润所形成的区本级实际贡献的50%建立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对为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融合发展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按当年为本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1%比例给予补贴;用于对当年购入本区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先进制造业生产的设备用于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按合同金额1%给予补贴。单户企业每年补贴金额累计蕞高不超过300万元,市区两级补贴总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税收总额。
对注册并纳税在本区的天使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过备案,具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国家相关部委、上海市相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有效批文。给予实缴资本额1%的一次性投资落户奖励,蕞高不超过200万元和500万元。
下列补贴自投资基金在双方约定的一个完整财务年度内的区本级实际贡献达到认定标准的年度起,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拨付。与区政府基金合作的项目,补贴时将按比例扣除政府出资部分。
天使投资基金实际到位资本规模在1亿元(含)以下,向基金管理人补贴50万元。
天使投资基金实际到位资本规模在1亿元以上、1.5亿元(含)以下的,向基金管理人补贴100万元。
天使投资基金实际到位资本规模在1.5亿元以上、2亿元(含)以下的,向基金管理人补贴150万元。
天使投资基金实际到位资本规模在2亿元以上的,向基金管理人补贴200万元。
股权投资基金实际到位资本规模在3亿元(含)以下,向基金管理人补贴200万元。
股权投资基金实际到位资本规模在3亿元以上、4亿元(含)以下的,向基金管理人补贴300万元。
股权投资基金实际到位资本规模在4亿元以上、5亿元(含)以下的,向基金管理人补贴400万元。
股权投资基金实际到位资本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向基金管理人补贴500万元。
(2)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注册并纳税在本区的天使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过备案,具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国家相关部委、上海市相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有效批文,在本区租赁或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自双方约定的一个完整财务年度内的区本级实际贡献达到认定标准的年度起,给予购租补贴。
(1)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8元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资助,补贴总额蕞高不超过200万元;
(2)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租房补贴的同等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拨付。
(2)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7)房产证复印件(验原件),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验原件),房屋建设或购买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按照《闵行区关于进一步鼓励本区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闵府发〔2016〕53号)、《闵行区进一步鼓励本区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实施意见的操作办法》(闵经委发〔2016〕78号)相关规定实施。如遇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1)工商、税务注册在闵行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合规经营,依法纳税的中小微企业;
(2)2018年6月1日以后,通过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获得本市银行贷款且按时足额还款的中小微企业;
按照贷款企业实际承担的贷款担保费用给予全额补贴。企业贷款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照实际贷款月数/12个月相应折算担保费补贴数额,同一企业一年蕞高补贴20万元。
(1)工商、税务注册在闵行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合规经营,依法纳税中小微企业;
(2)纳入由区财政局(金融办)认定的闵行区“创园贷”金融创新合作项目范围的中小微企业;
(3)经市、区科委认定,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自主知识产权等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对超过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部分,按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给予贷款企业蕞高不超过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0%的补贴,同一企业一年蕞高补贴10万元。
鼓励引进金融人才,提升金融机构核心竞争力,按照《闵行区关于促进创新创业人才发展的政策意见》(闵委发〔2015〕43号)、《闵行区关于加快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操作细则等15个操作细则》相关规定,对公司高管和核心员工在上海落户、就医以及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一定支持,对有需求的公司高管和核心员工安排人才公寓等。
对新引进或创立的且获得区政府认可的重大金融活动,或国家、本市有关部门在闵行内举办的大型金融活动。按活动发生费用的50%,采用后拨付方式给予活动主办方蕞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对具有国际影响力、经济社会贡献突出的特别重大活动蕞高不超过300万元。
按照《闵行区关于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意见》(闵府规发〔2017〕7号)、《闵行区关于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意见的操作细则》(闵经委发〔2017〕101号)相关规定实施。
本细则适用于在闵行区范围内依法设立、工商注册和税收户管地在闵行区的企业,以及2018年1月1日及以后新认定的载体或项目。
1.本细则与本区其他各项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其中同一企业不得重复享受同类政策,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2.本细则如有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条款,则以国家相关法规为准;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政策,则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3.对重点产业母基金、基金小镇、基金园等集聚载体,以及聚焦重点领域或对产业转型发展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重点园区产业母基金,实行“一事一议”。
4.企业存在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非法手段催债、弄虚作假等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非法金融行为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扶持资格。
本细则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细则由区财政局、区金融办会同区经委负责解释。
根据《闵行区关于促进金融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闵府规发〔2018〕2号)精神,为推动公司业务发展,本公司申请享受20XX年闵行区XXX业务财政扶持政策。
(简述公司政策执行年度经营发展情况。包括并不限于:当年度营业收入、利润、纳税情况。公司治理情况;年度审计、现场检查情况等。申请开业补贴的,则简述公司设立、开业情况。)
本公司对申请报告内容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承诺如通过虚假、冒领、编造、重复申报等手段骗取财政扶持政策资金的,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产业招商/厂房土地租售:400 0123 021
或微信/手机:13524678515; 13564686846; 13391219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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