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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本市外环线以外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业园区等其他区域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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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确定本市外环线以外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业园区等其他区域范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4-14 15:06

  文号:沪地税地〔2008〕21号

  发文日期:2008-04-08索引号:AE910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确定本市外环线以外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业园区等其他区域范围的通知

  《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第二条头部款规定,外环线以外“经市政府批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业园区等其他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经市政府批准,对处于外环线以外的国家级和市级工业园区、开发区以及宝钢宝山厂区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

  附件:列入征收范围的工业园区、开发区名单

  列入征收范围的工业园区、开发区名单

  10、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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