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机电: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公司负责人荆怀靖、总经理赵立、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贺宁坡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施莲萍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项目 本报告期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变动幅度(%) 年初至报告期末 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年同期增减变动幅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不适用 不适用 112,995,850.78 不适用
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121,840.20 345,104.22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1,124,752.12 3,690,007.46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2,800,000.00 9,996,683.96 主要系本期收回上期已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对应冲回已计提的坏账准备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3,151,744.94 -9,015,904.71 主要系控股子公司ESTRA Auto基本工资诉讼二审败诉,本期确认赔偿费用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_本报告期 -130.41 主要系连云港神舟新能源有限公司对报废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_本报告期 -233.05 同上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_年初至报告期末 不适用 主要系上海爱斯达克汽车空调系统有限公司客户结构变化,销售毛利率增加;汇率波动影响,公司确认汇兑收益同比增加;光伏多晶硅片市场需求及产品价格上涨,内蒙古上航新能源有限公司销售毛利增加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_年初至报告期末 不适用 同上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_年初至报告期末 不适用 主要系本期收到货款增加,票据到期承兑较上年同期减少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78,082 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如有) 不适用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有有限售条 质押、标记或冻结情况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华心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未知 21,925,747 1.53 0 无 0
上海磐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磐耀三期证券投资基金 未知 11,130,526 0.78 0 无 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柏瑞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未知 10,403,700 0.73 0 无 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弘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未知 8,557,519 0.60 0 无 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华心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1,925,747 人民币普通股 21,925,747
上海磐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磐耀三期证券投资基金 11,130,526 人民币普通股 11,130,526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柏瑞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0,403,700 人民币普通股 10,403,70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弘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8,557,519 人民币普通股 8,557,519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上海航天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上海航天技术研究院一致行动人上海航天设备制造总厂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新上广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系上海航天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航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上五家股东间关联关系,为一致行动人,未知上述其余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未知是否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股东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业务情况说明(如有) 无
起诉(申请)方 应诉(被申请)方 承担连带责任方 诉讼仲裁类型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诉讼(仲裁)涉及金额 诉讼(仲裁)是否形成预计负债及金额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
上海康巴赛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汉腾汽车有限公司 诉讼 2019年11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量产产品价格协议》(协议编号:KMMXSZ201911001)(以下简称“价格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B15项目的合同产品负责开发试制、生产供货,原告根据被告的采购订单向被告提供合同产品,并且约定了合同产品的名称、价格及付款方式。《价格协议》约定的有效期为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截至2020年1月,被告仍有货款人民币1,144,114.60元尚未向原告支付。2020年2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采购协议(3500套)》(协议编号:KMMXSZ202001001)(以下简称“采购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备货B15电子转向带电机管柱及带横拉杆转向器总成产品3500套,价格为人民币1984.20元/套(含税,税率13%),3500套产品总 金额为人民币6,944,700元(含税)。采购协议约定,前述3500套产品的货款以预付款形式支付,被告应于2020年1月15日前支付预付款人民币4,000,000元,应于2020年2月10日前支付剩余预付款人民币2,944,700元。上述采购协议签订后,被告要求原告先行备货,但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采购协议项下的预付款。原告本着合作互利的精神,根据被告的要求为被告备货2000套(根据采购协议约定的单价,2000套合同产品价值人民币3,968,400.00元),并通知被告收货付款。但被告至今未支付该2000套合同产品对应的预付款,并迟迟未进行提货。 逾期货款人民币1,143,608.06元及利息;违约金人 民 币29,586.54元;欠付预付款人民币3,968,400.00元及利息; 否 1、2020年11月25日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的短信通知,本案符合受理条件,已进入诉前调解程序。2、法院于2021年2月9日冻结被告持有的下属公司股权权益,折合人民币约530.35万元。3、被告现提出管辖权异议,闵行法院于2021年4月19日驳回被告管辖权异议申请,被告提出上诉。4、2021年6月25日收到上海市头部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关于管辖权异议的上诉,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5、闵行区人民法院分别于7月16日、9月3日第二次开庭审理。 6、双方于9月3日达成调解意见,9月7日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 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1、被告欠付原告款项940000元、备货款项3200300元,合计4140300元,分三期向原告支付,头部期于2021年10月30日前偿付2000000元(包括欠付的940000元),第二期于 2021年 11月 30 日前偿付2000000元,余款于2021年12月30日前付清。 2、被告支付上述头部期货款后,原告应于收到被告指示后(原告免费保管期至2022年3 月31日止),向被告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距离原告不超过1000公里以内)交付相应价值的B15电子转向管柱带助力电机总成产品,第二期、第三期货款支付后按前述相应比例交付产品,共计2000套,关于产品的单价、交付、索赔等事项均按照原被告于2020年2月1日签订的采购协议(合同编号 :KMMSXZ202001001)内容履行。 3、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纠纷无其他争议。
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航天科工深圳(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 为解决德国科工的欠款,航天机电和深圳科工于2013年5月签署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主要约定:深圳科工承诺,在2013年7月底之前完成标的电站的出售协议签订,在2013年9月底之前收到全部电站转让款,并按要求归还API公司全部预付款及支付33万欧元的利润分 成;若在2013年9月底之前未完成出售和回款工作,深圳科工将先行支付 API公司欠付的预付款及33万欧元的利润分成。但深圳科工未履行《会议纪要》约定付款义务,基于此,2019年8月,航天机电以深圳科工为被告、API公司为第三人,正式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深圳科工向API公司返还电站预付款441.43万欧元、支付优先购买权回购款33万欧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诉讼费等,各项诉请折合人民币4,724.399万元。 2021年9月23日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向第三人返还电站预付款3,731,279.50欧元,判令被告向第三人支付优先购买权回购款330,000欧元,判令被告向第三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与LPR分段计算。 预付款373.12795万欧元,优先购买权回购款33万欧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否 2019年10月2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案件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2020年5月航天机电以深圳科工为被申请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 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4,000,000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6日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航天科工深圳(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以价值人民币34,000,000元为限。2020年5月2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因本案诉讼标的金额未达到中院受理范围下限(人民币 5000万元),裁定本案移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管辖。2020年7月27日,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开庭(庭前会议)。2021年7月8日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出具《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继续冻结被告航天科工深圳(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某账户内的存款,继续冻结结果为:根据该账户内可用余额,已实际继续冻结人民币 3400万 元,冻结额度为人民币3400万元,期限自 2021 年
5 月 11 日至 2022 年 5 月10 日。2021年9月16日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尚未作出一审判决。
威海浩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威海盛乾新材料有限公司 诉讼 威海浩阳光伏公司与威海盛乾公司于2015年4月签订《威海华腾6MW屋顶分布式项目合同能源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威海盛乾公司向威海浩阳光伏公司购买全部项目能源服务收益,并向威海浩阳光伏公司免费提供屋顶用于项目建设运营,项目正式运营后首年度缴费电价确定为0.7元/度,协议有效期为合同生效后,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至此后满二十五年之日止;电费结算方式,自项目投入运营之日起,电费每自然月双方结算一次,抄表完成后,威海浩阳光伏公司根据抄表记录准确计算用电量和电费,威海盛乾公司每月 5日前支付威海浩阳光伏公司上月合同能源服务收益;计费日期从项目验收文件签署之日起次日起算,如未按时支付电费,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等。2018年9月,威海浩阳光伏公司与威海盛乾公司签订《〈威海华腾6MW屋顶分布式项目合同能源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电价调整为0.45元/千瓦时,合同能源服务期内不再调整,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截至2017年12月26日8时 的 电 费5,581,155.1元,支付2018年10月份至2020年7月份的电费2,533,600元,两项 合 计8,114,755.1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上述电费所产生的截至2020年8月19 日的利息482,413.34元,以 及 以5,581,155.1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否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日网上立案审核通过。2020年10月15日法院一审开庭,于2020年11月6日二次开庭。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威海浩阳光伏公司多次与威海盛乾公司磋商,要求履行法院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威海盛乾公司拒不履行。2021年4月25日威海浩阳光伏公司向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请执行书》,请求法院执行(2020)鲁1003民初5643号民事判决书。文登区法院于2021年5月19日正式立案,案号(2021)鲁1003执1517号。 一审民事判决:1、被告威海盛乾新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威海浩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电费8114755.1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自 2018年9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基数均为 5577293.1元;自2020年10月14日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基数为3862元);2、 2021年8月31日威海浩阳光伏收到首期款100万元,已向法院递交《解除查封申请书》。
电费每自然月结算一次,结算周期为每月25日。2019年12月,威海浩阳光伏公司与威海盛乾公司签订《〈威海华腾6MW屋顶分布式项目合同能源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就双方合作期间的两台变压器月度基础费用进行了确认。2018年12月,威海浩阳光伏公司与威海盛乾公司签订《往来款冲抵协议》对部分所欠款项的冲抵进行了约定。截至2017年12月26日8时,扣减《往来款冲抵协议》中抵扣的296,138元,威海盛乾公司拖欠威海浩阳光伏公司电费5,581,155.1元。同时威海盛乾公司拖欠威海浩阳光伏公司2018年10月至2020年7月的电费2,533,600元。2020年8月,威海浩阳光伏公司向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于2020年9月递交《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302元,由被告威海盛乾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2021年8月27日威海浩阳光伏公司、威海盛乾公司、威海蓝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三方签署《执行和解及担保协议》,主要约定:1、2021年8月31日前,威海盛乾支付欠付的电费本金100万元,威海浩阳于收到 100万元后5个工作日内向文登区人民法院申请解除本案中对乙方全部财产的保全措施;2、2021年12月31日前,威海盛乾支付欠付的电费本金 2114755.1元;3、判决书中剩余拖欠的电费本金 500万、案件受理费34302元及判定的利息于2022年底前付清;4、
如威海盛乾有任何一期未按时支付,威海浩阳有权要求一次性支付判决书判定的所有费用,并支付所欠付金额10%的违约金;5、威海蓝创自愿对威海盛乾付款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连云港神舟新能源有限公司 常州哈耐斯商贸有限公司、宋建华 诉讼 2019年4月至6月期间,连云港神舟新能源与常州哈耐斯连续签订四份《采购合同》,约定连云港神舟新能源向常州哈耐斯采购电池片,四份合同总金额为37,965,900元。2019年4月至7月期间,连云港神舟新能源累计向常州哈耐斯支付采购预付款22,420,900元,实际收到符合质量约定的货物金额为6,658,356.76元,货物预付款余额为15,762,543.23元。2019年8月连云港神舟新能源与常州哈耐斯签署《终止协议》,约定终止前述四份《采购合同》,常州哈耐斯在签订本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剩余预付款,如逾期退款,将按照逾期退款金额的5%支付逾期违约金。2019年9月常州哈耐斯实际控制人宋建华向连云港神舟新能源出具《还款承诺书》,对常州哈耐斯全部未供货金额和未退款金额 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货款本金、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在《终止协议》签署和《还款承诺书》出具后,常州哈耐斯、宋建华仅退还连云港神舟新能源 25万元,尚有15,512,543.23元预付款没有退还。 2020年11月连云港神舟新能源以常州哈耐斯为头部被告、宋建华为第二被告,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货物 预 付 款15,512,543.23元;2、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775,627.16 元( 以15,512,543.23 元为基数,按照5%计算);3、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否 2021年1月29日赣榆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2021年4月8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赣榆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民事判决书,2021年5月14日赣榆区法院法官现场向常州哈耐斯、宋建华送达民事判决书,常州哈耐斯法定代表人宋杏琴予以签收。连云港神舟新能源以常州哈耐斯、宋建华为被执行人向赣榆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赣榆区法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受理【(2021)苏0707执2173号】,并对常州哈耐斯及法定代表人宋杏琴发出《限制消费令》。 一审判决:1、被告常州哈耐斯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神舟新能源有限公司预付货款 15512543.23元及违约金 775627.16元。2、被告宋建华对上述款项中的160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常州哈耐斯、宋建华有效可供执行的资产,赣榆区人民法院于 2021年10月9日作出《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连云港神舟新能源有限公司 佛山盈科智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诉讼 2019年11月连云港神舟新能源与佛山盈科智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佛山盈科”)签订《购销合同》(编号为MMXSZ201911134),约定佛山盈科向连云港神舟新能源采购常规组件60多晶,合同总价款为2,040,136元,发货前支付30%预付款,产品验收合格三个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70%尾款。《购销合同》签订当月,连云港神舟新能源完成供货义务,但佛山盈科未按约定充分履行付款义务。2020年4月28日佛山盈科向连云港新能源出具《承诺函》,承诺将于2020年 5月 30日前结清拖欠的货款1,428,095.20元。《承诺函》出具后佛山盈科支付了大部分欠款,但仍有128,095.20元未支付。 2021年4月27日连云港神舟新能源以佛山盈科为被告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 128095.2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 违 约 金21263.80元(以逾期付款金额128095.20元为基数,按照违约金日万分之五,自2020年5月3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日至,暂计 算至2021年4月27日);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否 赣榆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于2021年6月24日一审开庭,并于2021年7月2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连云港神舟新能源于2021年7月23日收到法院邮件,佛山盈科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头部项,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货款128095.20元及违约金。但佛山盈科未缴纳二审诉讼费,法院未予立案,一审判决已生效。佛山盈科未履行判决,连云港神舟新能源于2021年9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审判决:1、被告佛山盈科智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神舟新能源有限公司货款 128095.2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28095.2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18%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2、驳回原告连云港神舟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连云港神舟新能源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四川工程有限公司 诉讼 2017年10月连云港神舟新能源与中国电建集团四川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电建”,曾用名:四川电力建设二公司)签订了《分布式发电项目光伏组件采购合同》(合同编号:MMXSZ201710082),四川电建向连云港神舟新能源采购60MWp多晶硅太阳能电池组件,合同金额人民币15900万元。由于项目初始设计方案跟实际安装存在差异,四川电建采购光伏组件数量超出实际安装数量,经双方协商,四川电建退还剩余组件。根据2019年11月21日双方代表盘点确认的“江西丰城润田水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组件厂家剩余设备清点”表,四川电建应退还连云港神舟新能源光伏组件1762块,但四川电建未将组件实际退还给连云港新能源。 2021年5月10日连云港神舟新能源以四川电建为被告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退货的1762块多晶硅光伏组件(合同价1260711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否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8日连云港神舟新能源运回了涉案组件 1740块,其中有98块损坏严重。2021年10月8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网上开庭审理,连云港神舟新能源变更诉求,就数量不足部分和损坏的组件,要求四川电建承担赔偿责任,变更后诉求金额人民币68万元。法院尚未作出判决。
天津元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 2018年10月11日,被告分公司汽车机电分公司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分公司供货波形弹簧 25000件,被告分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572500元。被告分公司收货15000件,截止目前本案合同项下仍有10000件货物未收。据原告称,本案货物为非标件货物,原告 仓库已积压大量案涉货物,被告分公司逾期收货及拖欠货款的行为已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人民币229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收货仓储 费,共计人民币389.9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 期 利 息10232.5元;5.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两被告承担。以上共计人民币 239622.4元。 否 2021年6月9日开庭审理,2021年7月27日收到一审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1年10月11日二审开庭审理。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天津元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 2018年10月11日,被告分公司汽车机电分公司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分公司供货波形弹簧 25000件,被告分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572500元。据原告称,本案货物为非标件货物,原告仓库已积压大量案涉货物,被告分公司逾期收货及拖欠货款的行为已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人民币5725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收货仓储费,共计人民币974.1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 期 利 息25581.3元;5.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两被告承担。以上共计人民币 599055.4元。 否 2021年6月9日开庭审理。2021年7月27日收到一审判决书,2021年7月27日收到一审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对方已提出上诉。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1、中民新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7,725万元应收账款票据,系2015年6月中民新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新能)就盐池光伏电站项目光伏组件供货进行公开招标,公司子公司连云港神舟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神舟新能源”)参与此项目投标,并依据开标情况与中民新能签订《光伏组件买卖合同》;中民新能按合同进度于2017年6月30日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中民新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盐池项目合同款项7,725万元,该商业承兑汇票承诺2017年12月30日到期承兑。但由于中民新能集团邮件告知资金暂时性困难,公司相关领导多次上门协调,但商业承兑汇票2017年12月30日到期仍无法承兑。
2020年5月25日,上实航天星河能源(上海)有限公司与中民能控有限公司签署了相关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中民能控有限公司作为转让方将持有之潍坊天恩荣辉综合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100%股权(以下简称:目标股权)转让给受让方上实航天星河能源(上海)有限公司,同日,连云港神舟新能源、上实航天星河能源(上海)有限公司、中民新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中民能控有限公司,签署了相关合作协议与合作备忘录,对《股权转让协议》项下股权转让款和付款安排做出了安排与约定。2021年2月2日,目标股权工商变更登记至上实航天星河能源(上海)有限公司名下。待上实航天星河能源(上海)有限公司根据签署相关约定出具书面确认后,上实航天星河能源(上海)有限公司即对116,462,603.82元(即中民新能组件尾款约1.16亿元的还款义务)负有不可撤销的偿还义务。上实航天星河能源(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和2021年4月1日支付了头部期还款合计8,000,000.00元。2021年6月15日,公司收到第二期还款8,000,000.00元。
公司负责人:荆怀靖 总经理:赵立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贺宁坡 会计机构负责人:施莲萍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公司负责人:荆怀靖 总经理:赵立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贺宁坡 会计机构负责人:施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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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2021年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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